科研处
 首页 | 部门简介 | 科研平台 | 科研团队 | 科研项目 | 科研成果 | 科研奖励 | 科研简报 | 管理办法 | 学习园地 | 文档下载 | 学术风气建设 | 学科办 | 学校首页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友情链接
访问量统计: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9-02-28 14:04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绩效,现就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科研项目报表和材料

  优化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整合精简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完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通过网上办理,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二、精简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依托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重点对年度目标完成及经费使用等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每年随机抽取5%的在研项目,在相对集中时间内开展经费监督、绩效评估等各类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备案。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备案。

  四、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简化预算编制指南和预算申报书,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五、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

  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备案。

  六、改进科研项目资金支付方式

  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对科研项目资金设置标识,开辟有别于行政经费管理的“绿色通道”,实现科研项目资金的及时调整和快速支付。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部分科研项目资金,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

  七、放宽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要求

  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八、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九、优化科研项目与科研人员服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一站式服务,解决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规范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科研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十一、实施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科研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十二、实行科研项目分类评价

  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十三、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十四、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使科研人员能够真正了解政策和运用政策;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十五、做好科研项目政策衔接

  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和改革前省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pdf已下载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大庆师范学院版权所有  信息管理:党委宣传部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 黑ICP备12004996号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邮 编:163712  Email:webmaster@dqs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