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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发布日期:2023-06-21  浏览次数:

为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通过黑龙江省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计划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孵化器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业服务内容。

  六、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省级孵化器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