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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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6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通知》(黑科联发〔2023〕16号)文件精神,现将学校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清理范围

(一)自查清理对象

自查清理各单位的科研人员于2018年1月1日以来发表的学术论文。已完成查处的论文不纳入范围。

(二)自查清理重点

对符合自查清理范围的论文要逐一自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情况;

2、论文是否存在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单位)、伪造或操纵同行评议等情况;

3、论文的图片、数据等是否存在伪造、编造、篡改,以及一图多用、选择性使用等情况;

4、署名作者是否真实参与相关研究和论文写作,是否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情况;

5、实验研究数据是否为作者真实开展研究所得,是否存在未真实开展研究而购买实验研究数据情况;

6、论文署名作者是否对论文未作出实质学术贡献,存在挂名现象。

二、组织实施

各二级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主体,具体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有序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个人自查阶段(6月30日前)

根据科技部及黑龙江省科技厅要求,各二级单位制订具体工作计划,部署动员本单位科研人员,全面检索中英文文献数据库,对本校、本人署名的文献进行全面梳理,并重点对2018年1月1日以来发表的科研论文进行逐篇对照检查,并填写科研论文自查表(附件1)。

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已发表和投稿的科技论文存在违反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科研人员要根据现行有效的科研活动准则,对问题论文及时采取勘误、撤稿或其他相应学术处理措施,并在专项活动结束前向二级单位报告。自查表由二级单位自行留存备查。

(二)二级单位复核阶段(7月3日前)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自查情况认真复核把关,将自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形成总结报告,并统计科研人员在核查时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对存在上述6种情况的学术论文进行甄别。填报二级单位科研论文自查统计表(附件2)及涉及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撰写二级单位论文自查和挂名清理工作总结报告(附件4),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于7月3日前报送至科研处。材料电子版统一发送邮箱。

三、有关要求

各二级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学术不端的严重危害性,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扎实做好本次专项清理活动,及时报送自查情况。对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开通报。

对科研成果为专项活动前投稿、发表且在本次活动中相关作者未报告或者与报告情况不符的,或专项活动后投稿、发表的不端行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从重处理。

 

联系人:李 跃   何 宏  

电  话:5510050   5510062

                                                                                 科研处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