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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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撤稿论文自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2023年12月25日,我校收到《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关于开展撤稿论文自查的通知》,要求在学校开展撤稿论文自查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撤稿论文自查

结合2023年6月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联发的《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通知》(黑科联发〔2023〕16号)自查情况,请各单位组织科研人员全面检索中英文科技文献数据库,进一步对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本人署名的科技论文被撤稿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实撤稿原因和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对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严肃处理。

各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撤稿论文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对于不存在学术不端的论文,自行保存调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对于存在学术不端的论文,由论文第一通讯作者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要求,在完成行政调查、学术评议并听取作者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应保证相关责任人知情、申诉等权益,调查和处理结果等应由涉事作者签字确认。

各单位应对照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2022年《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关于开展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及我校相关通知要求开展自查的情况,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且在以往两次自查中未主动报告或者签署承诺书后投稿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40号令、221号文、《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要求,予以从重处理。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主动梳理本单位涉及的撤稿论文情况,结合中科院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建立并发布本校预警期刊名单,鼓励高校建立论文发表审核机制,提醒科研人员慎重投稿,并在版面费报销、论文奖励、职称评审等方面予以限制。深入推进高校科技评价改革,扭转科研工作中唯论文、重数量轻质量等不良倾向,引导科技评价工作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对低水平、低质量论文予以限制。特别是针对医学等领域的科学研究,要建立健全职称评聘、学位授予、科研考核等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以科研质量、科研绩效、科研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考核生态。

三、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4年1月9日前完成撤稿论文自查工作和相关论文的调查处理,将撤稿论文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的材料电子版(Word 版以及盖章后的PDF 扫描版)发送至邮箱164101896@qq.com


附件:

1.撤稿论文自查情况汇总表

                                                                            科研处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