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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科技产品转化奖励办法(试行)
2016-04-18 13:38  

 

为进一步调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广大员工创新创效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产品化和产业化,加快油田科技成果在油田内部向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国石油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管理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产品是指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类科技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产品转化,是指把产品类的科技成果固化定型形成产品,并通过批量生产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市场需要的商品,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  

第三条油田公司科技产品转化奖励,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授奖数量不限,油田公司技术发展部负责该奖项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科技产品转化奖励申报条件  

(一)油田公司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在油田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取得应用效果,销售产生的现金流已经收回。  

以上两条须同时具备。  

第五条科技产品转化奖励评审程序  

(一)基层单位按要求组织申报,需填报《油田公司科技产品转化奖励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产品销售额需经油田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油田公司技术发展部组织形式审查。  

(三)油田公司科技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  

(四)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科技产品转化的奖励计算方法  

(一)科技产品转化奖励从产品第一次取得销售额的年份开始计算,连续五年,每年奖励发放一次。  

(二)提成比例按产品当年销售额分段确定:    

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提成比例3%  

销售额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提成比例2%  

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成比例1%  

产品外销所得销售额,提成比例相应增加2个百分点。  

(三)奖励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年:销售额×提成比例×100%    

第二年:销售额×提成比例×90%    

第三年:销售额×提成比例×80%    

第四年:销售额×提成比例×70%    

第五年:销售额×提成比例×60%    

第七条科技产品转化奖励的奖金分配原则与比例  

(一)对于产品在油田内部销售应用的,主要研发人员奖金的比例70%,其中第一完成人的奖金比例30%;产品生产人员的奖金比例15%;现场应用人员奖金比例15%,管理人员不参与分配。  

(二)对于产品销往油田外部的,主要研发人员的奖金比例70%,其中第一完成人的奖金比例30%;产品生产及销售人员奖金比例30%,管理人员可参与分配。  

第八条科技产品转化奖励在油田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九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技术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科技产品转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庆油发[2016]26号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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