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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0  浏览次数: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是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技术转移体系不完善、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成果供给与转移转化能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遵循技术转移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

重新制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制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建设发展;制定技术评价办法,加快培育技术评价机构,规范技术评价活动;制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规划,大力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评价师、技术经理人等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制定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通过持续的政策支持与激励,基本建立能够激活市场主体创新的技术转移体系,形成“有政策、有组织、有人才、有考核、有奖励”的“五有”发展模式,整体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发展。

到2020年,建设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2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40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家,技术评价机构10家,培训技术经纪人600名。建立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创新服务平台;创新技术交易和人才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力争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每年以8%以上的速度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20年达到170亿元。

到2025年,全省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形成技术、资本、技术人才、信息、企业家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300亿元。(省科技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体系布局。

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绩效考核、部门协调,省、市两级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保障技术转移体系日常运行并规范考核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建立涵盖“政府、行业、技术所有人、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专业人员、企业家”的技术转移体系,建立涵盖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评价机构的全省技术转移行业组织,为技术所有人、企业家提供高质量的技术转移服务。(省科技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一)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依托我省科技创新基础和优势,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深入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自主创新,在石墨烯、增材制造(3D打印)、先进复合材料、人工智能、卫星应用等重点领域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可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环境治理、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生态农业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作用,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面向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坚持把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作为主攻方向。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强化稳定支持,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结题评价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加强评估考核,政府以事前引导方式资助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

扩大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支持范围。在推进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的同时,扩大保险补偿的支持范围。对未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研制生产的首台(套)产品,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后(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级财政按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一次性补偿。(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农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功能。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引导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价、拍卖、转移服务。

构建互联互通的全省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以省科技创新创业大厦为依托,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展示交易大厅和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服务平台为载体,重点打造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核心区。开展全面的线上、线下服务,线上以省、市等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为核心,构建涵盖省市县区子平台群,努力开创“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模式,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和辐射示范作用;线下以各地高新技术成果展示交易大厅、科技服务业联盟、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载体,为社会各界创新创业者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支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以及技术转移机构。针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培训机构等进行分类考核。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

加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

奖励和补助技术交易。落实黑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移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资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人员。(省科技厅、财政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大力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市地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并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引导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大力开展多样化的技术服务项目,组织技术服务人才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授权辅导、技术评价等技术交易事项辅导,以及产品设计辅导、原型试验、生产制造等技术商业化辅导和教育培训。(省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一)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着力推动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的科技型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开展孵化器服务绩效后补助工作。进一步明确补助的方式与标准,让更多的孵化器都能公平享受到优惠政策,引导孵化器提升服务功能。探索建立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指导有条件的孵化器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为一体的成果转移转化链条,更好地承载优秀的技术转移项目。支持指导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升科技特派员向农村农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和水平。(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强化省内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引导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好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加快推进建设黑龙江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鼓励军工企业采取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二次开发等方式助推军工关键技术成果在民用领域的溢出与应用,催生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军民融合新产品、新项目、新产业。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支持黑龙江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发展,探索以股权为纽带,构建新型科技成果分享转化机制,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三所省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等院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开展军民共用重大项目联合攻关。对接落实国家军民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促进省内大型国防科研设施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开放共享。(省工信委、科技厅、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强化重点区域技术转移。大力实施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发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加强与广东省的对口合作。依托我省与广东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口合作机制,围绕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产业,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开展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学习先进工作经验与政策体系。建立技术转移对接平台,促进技术成果的双向流动和应用转化。(省科技厅、发改委、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面向俄罗斯及前独联体国家促进国内外技术双向转移,推动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以省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依托,以“哈尔滨国际科技成果展交会”为平台,结合“中俄工业与技术合作洽谈活动”,举办“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参与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技术转移协作网络体系,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引导作用,为企业在合作渠道、技术评价、知识产权和市场开发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省科技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改革科技人员评价制度。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平等对待市场委托科研项目。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突出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业绩评价标准。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对科技开发专业、科技管理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突出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和技术转移服务业绩,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发展。(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成果产权制度改革。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鼓励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或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推广哈尔滨工程大学成果转移转化成立公司提前确权做法,推进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省科技厅、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推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发挥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投资入股,促进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生成企业、形成产业。(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开展专利行政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维权援助能力,缩短知识产权投诉办案周期。研究探索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加强专利运营模式研讨和交流,开展提升企业专利运营能力的培训。引导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向企业许可实施专利权,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者免费许可实施专利权,帮助小微企业专利创业和专利开发。积极推动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营)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建立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建立开放共享的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合同交易信息系统平台,整合全省各市地以及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技术转移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技术转移信息深度挖掘,制定转移转化信息分析报告,为决策、管理、转移转化活动提供有效支撑。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资本和企业精准对接。(省科技厅、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营造良好环境。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努力形成有利于技术转移的蓬勃发展局面。

保护科技人员创新性和积极性。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已履行尽职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各有关市、县级政府,审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要求,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各有关市、县级政府、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大胆实践,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组织实施。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责任主体,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抓好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我省支持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作用。各市、县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部门工作规划,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将技术合同成交额纳入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及时检查和效果评估。(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黑发〔2016〕23号文件相关规定,完善奖励、后补助等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引导技术转移和成果转移转化,发挥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推进科技金融融合,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政策工具,鼓励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资源汇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调动技术转移服务单位积极性,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教育、人社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科技厅、人社厅、教育厅、国资委、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查和宣传。

强化对本实施方案的监督评估,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解读,大力宣传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工作成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在全省形成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地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落实,确保本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驻我省的中直单位可以按照属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