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助力产业振兴。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与发展创造条件。具体职责为:
(一)统筹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布局,协调和指导创盟建设工作。
(二)受理备案、核准省级联盟、推荐国家级试点联盟工作。
(三)协调指导联盟开展联合研发、成果转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联盟的组建
第五条 联盟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突出龙江产业特色。着力打造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经济发展新引擎,培育壮大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农机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能源、化工、食品、医药、汽车、轻工等个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强化产业协同创新。鼓励省内企业牵头与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提升。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建设。
第六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理事长单位应是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可参与联盟建设,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科技和金融服务。
(二)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明确联盟理事长单位和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要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的组织形式、技术成果共享与收益分配机制等。联盟章程(协议)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三)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规范名称为“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成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要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组织联盟成员实施联盟内部科研项目或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为联盟成员开展科技服务,并积极向行业提供技术扩散。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发挥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的策源地作用,以联盟为重要依托,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行动,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和科技投融资对接,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开展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六)联合培养人才。建立联盟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组织联盟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七)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九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召开联盟年会和日常工作会议,研究联盟发展重大事项。
(三)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条 按照自愿原则,对具备相应条件的联盟,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联盟申请备案程序: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相关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二)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以下简称成区处)会同创新联盟行业主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咨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可由省科技厅行业主管处室、单位推荐。
(五)省科技厅联盟行业主管处室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提出联盟组建必要性和技术性审核意见,报送厅成区处,由成区处审核后提交厅务会审议。
(六)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拟备案省级的联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印发文件,公布省级备案联盟名单。
第十二条 联盟申请省级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为联盟省级备案申请书、联盟章程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联盟的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联盟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联盟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联盟总体情况、技术研发和技术需求情况、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联盟省级备案资格。
(一)连续2年不履行年度报告提交义务的;
(二)不能按照联盟章程(协议)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
(三)申请提出解散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黑科规〔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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