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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鼓励其购买我省或省外科技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资源共享、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省科技厅负责开展创新券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及兑付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组织推荐创新券服务机构,组织当地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章  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库)。通过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库建设,汇集信誉较好、服务水平较高的科技服务机构信息,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数据统计和考核评价提供支撑。服务机构库中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须先申请登记入库,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当地优质科技服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入库。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应组织所依托的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注册登记入库。

  第十条 申请登记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具有独立对外提供服务资质和能力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如二级学院、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大科学装置等)。

  (二)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

  1.开展研究开发服务的,应是拥有市(地)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机构。

  2.开展软件开发服务的,企业类服务机构应具有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CMMI或SPCA)二级及以上资质。

  3.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CNAS等资质。

  4.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市(地)级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5.开展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等科技条件资源服务的,应是具有相应资质或市(地)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机构。

  6.开展云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国家工信部等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并且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 CSA的C-STAR 安全认证、ISCCC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证等。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提出申请的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审核,依据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产品类别、服务产品价格、历史服务业绩等综合评价,形成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拟入库名单。

  第十二条 拟入库机构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列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省外科技服务。省外科技服务机构需为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创新券服务机构或者省外公办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有纳税申报。

  (二)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1%,且R&D经费支出不超过100万元(不含当年成立的企业)。R&D经费支出数据以本单位向税务部门报送并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对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排队。

  第十六条 不受理主营业务为以下行业的企业申请创新券: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上述行业以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准。

  第十七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为: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三)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委托分析服务、委托测试服务、委托实验服务、委托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四)购买科技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云计算服务等科技条件资源。

  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环境评价、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四)专利转让与购买服务。

  (五)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六)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服务等。

  (七)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活动。

  第五章  申领、补贴形式与额度

  第十九条 创新券按照“先提交、先兑付、兑完为止”的原则,企业在规定兑付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的兑付申请,在创新券兑付申请累计总金额超过补贴预算总金额后,兑付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凡有意愿使用创新券的企业,须通过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享受优先排队的企业须同时提交有关资质材料。省共享中心按照职责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企业获得创新券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不高于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比例核定。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除软件开发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买软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购买科技资源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使用与兑付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创新券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科技资源,须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于每年兑付期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创新券兑付通知。企业与创新券服务机构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服务活动后,应及时将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服务结果(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省共享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服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以及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与服务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核的企业根据省财政资金年度安排排队兑付。兑付顺序按企业向服务平台提交兑付材料的时间先后排序。对同一日提交兑付材料企业,服务平台对符合优先排队范围的企业给予优先排队。

  第二十六条 省共享中心依据当年创新券经费总数和申领兑付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创新券兑付方案草案(含拟兑付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按不高于10%的比例组织对拟兑付企业和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无误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本年度创新券兑付方案和兑付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兑付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审核报批程序,拨付兑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开展对创新券工作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创新券工作。

  第三十条 切实维护企业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付及管理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身份信息、科研活动信息,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等。对在创新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付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或泄露信息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强创新券的风险防控,对于违规乃至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通过约谈、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追回已拨资金、3-5年内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创新券负面清单制度。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核实,按上述条款作出处理,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一)有进行创新券转让、赠送和买卖行为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创新券服务机构隐瞒与企业产权隶属关系的。

  (四)虚构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券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合理设定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绩效目标任务,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调整、终止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