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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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和全省科技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根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 办法》(黑科发〔201643号),拟择优建设一批黑龙江省重点 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2021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工作主要填补我省优势学 科领域下无省级及以上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的空白和我省特色产 业等科研需求的科技创新基地空白。同时兼顾前沿、新兴、交叉、 边缘学科,兼顾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 产业领域。

布局原则与学科领域

本年度根据学科类、企业类实验室的不同定位和要求布局建 10家左右省重点实验室。支持学科领域和重点如下:

一)学科类

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应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 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 开展基础研究,产出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原创成果,依托单 位应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原则上应 依托1个以上(含1)二级学科建设,包括各高等学校自主设 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学科分类和分级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 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标准,科研院所参照执行。

(二) 企业类

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应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 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发投入较大, 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参与研究制定 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实力,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 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依托单位应为我省行业领军龙头企业或高 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独立法人科研单位。实验室原则上应依托 1个或以上国民经济行业中类建设。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下的中类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标准。本年度支 持重点是围绕“百千万工程”科研需求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备案的条件

(—)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1.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

2. 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 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建设规划 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省、国内前 列;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凝聚和培养高 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 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3. 具有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学术带头人在 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 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具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 支稳定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 20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 员比例达到50%以上。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 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 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4. 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 研究方向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 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实施效果较突出。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近3年承担过 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发表SCI EI收录论文数量10篇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依 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近3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 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获得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5项以上, 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5. 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规范,规章制 度健全,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 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原则上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 10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运行机制合理,能 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 运行经费,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1. 依托单位须为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原则上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 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

2. 实验室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实验 用房集中,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与开发 的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0万元。

3. 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且主营 业务与实验室申请方向属于同一领域。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 于领跑全省、国内前列,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4. 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知识结构合理的 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研究团队中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20 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


例达到30%以上。

  1. 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近三年承担省级以 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拥 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累计获得与 申报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对一致的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10项以上, 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2. 拥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具有与省内外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 多种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验和条件。

  3.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为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 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经费保 障。

    三)符合下列情况的实验室,优先予以支持

  4. 研究方向围绕陆相页岩油、石墨烯新材料、网络安全等重 点领域建设的实验室。

  5. 固定人员中拥有高层次人才的实验室。高层次人才是指: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

    ' 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新申请备案省重点实验室需通过实验室主任账号登录 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重点实验室),

http: //111. 41. 51. 120: 8180/pmshlj/index, html#/technolo gylnnovation?system=kjcxpt ),在线填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 室建设备案申请表》

二) 申请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其中:省直单位由主 管部门在线审核后提交申请,地方单位(含企业)申报由市(地) 科技管理部门在线审核后提交申请,中直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向 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三) 多家法人单位联合申请的,须确定1个依托单位(其他 单位为成员单位),实验室依托单位及成员单位须为在我省注册 的法人单位。申请书须提供合作协议,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各方 的目标任务和权利责任等内容。

四) 同一单位同一二级学科(行业中类)依托有省重点实验 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不得申报。

五) 实验室依托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应是依托单位重 点发展的方向之一。高等学校申报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的,若依托 学科为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申请书 须提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决定文件。按照 研究方向相对唯一性原则,申请备案的实验室不能与现有省重点 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

六) 现有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固定人员中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新申报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中的 科研人员。

七)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统一按照“黑龙江省XXX (核心研 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实验室名称要科学、严谨、客观、 合理,主要研究方向在突出我省优势和特色的前提下高度集中凝 练,避免过于宽泛。

八) 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前依托单位应组织不 少于5名专家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申报材料等进行论证, 并附专家论证签字意见表和专家名单(姓名、单位、职称、专业、 联系电话等)。

九) 其他未尽事宜,请依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 法》(黑科发〔201643号)要求执行。

' 申报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630 H 17时截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杨雪赵传江

联系电话:0451-8263260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451-8265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