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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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大庆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庆市科技局将开展大庆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计划年度内,项目负责人限报指导性计划项目1项;

3、正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指导性计划项目;

4、已在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到20151018

三、申报条件

申报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并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科研条件、自筹科研经费落实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

2、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并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3、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发展的方向,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4、过去三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要求

1、通过推荐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学校科研处负责推荐工作;

2、申报指导性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验收时间应为20174月底之前,申报其他领域的项目,验收时间上应为20165月底之前;

3、项目申报需填写《大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并提供查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附件材料;

4、各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和合同书纸件各(一式七份)、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和电子件报送科研处。

五、申报受理

办公地点:主楼619房间

联系人:于健

联系电话:5510062

电子邮箱:szy725@163.com

 

附件1:大庆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

附件2:申报大庆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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