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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3】41号)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次数:

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黑教联(2012]71号,以下简称“黑龙江省2 0 11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总体目标

以重大需求为牵引,以高等学校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新模式,提升我省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总体要求,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合我省重点发展规划,面向科学技术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建设一批“省协同创新中心”;在“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培育组建若干个“国家协同创新中心”;鼓励高校围绕区域经济、行业产业及学校自身发展需要,组建“校协同创新中心”。

 ()协同创新中心类型

1.重点建设“省协同创新中心”

按照“黑龙江省2011计划”的要求,建设面向科学技术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四类“省协同创新中心”。

2.培育组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

按照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国家2011计划”)要求,在“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培育组建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四类“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3.鼓励高校建立校协同创新中心

鼓励高校依据自身学科发展的特色和优势,围绕区域经济、行业产业及学校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设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校协同创新中心”.。

()实施范围

面向黑龙江省内各类高校开放,以我省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协同创新体。

 ()实施周期

 “黑龙江省2011计划”自2013年启动实施,四年为一个周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省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满后,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将联合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

二、实施原则

 ()统筹部署,分层实施

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按照“黑龙江省2011计划”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高校开展协同创新,推进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能力。依据我省重点发展规划,支持高校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协同创新体,营造协同创新环境氛围,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制订校协同创新计划,先行先试,积极培育。在充分培育的基础上,每年认定一批“省协同创新中心”。

 ()分类发展,择优支持

根据协同创新四个面向的任务和要求,分类型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的原则,明确建设要求、准入条件、管理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体系。在高校前期充分培育的基础上,每年择优遴选符合黑龙江省重点发展规划需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的协同创新体,通过省认定后确定为“省协同创新中心”。同时,按照“国家2011计划”规定和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申报条件的“省协同创新中心”,通过专家评审,确定列入“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广泛聚集,多元投入

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机融合,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资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应;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优质资源,吸纳社会支持,建立多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经认定的“省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将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倾斜。

三、领导机构

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成立“黑龙江省2 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四、实施方式

 ()“省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认定和绩效评价

 “省协同创新中心”坚持动态、多元、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由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中心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牵头单位应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1.培育组建

依据“黑龙江省2011计划”实施原则,由高校牵头组织前期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确定、协同创新体组建、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

 (1)确定协同创新方向。从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结合高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为单纯的研究项目。

 (2)组建协同创新体。由我省高校牵头,积极吸纳国内外优势力量,形成强强联合的协同创新体。建立实质性组织管理机构,并结合协同创新体的特色与能力,确定协同创新的模式与类型。制定整体实施路线,明晰各方职责,确定具体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新平台。

 (3)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黑龙江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方面的资源,积极吸纳地方、企业以及国内外社会的支持与投入。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平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

 (4)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创新人员聘用与考评方式,完善我省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2.认定

在学校前期培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黑龙江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认定的程序,每年组织认定一批“省协同创新中心”。“省协同创新中心”必须从“校协同创新中心”中遴选产生(首批建设除外)

 (1)申报条件

①方向选择应符合科学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规划,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②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③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④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已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了一定数量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等方面的在研重大项目。有效地整合了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的支持落实到位。

⑤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或基地(含省高校科研平台或基地,以下类同),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⑥协同创新体组建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认定程序

①组织申报。由牵头高校组织申报,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②专家认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家按照申报的类型,采取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认定。专家组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形成认定意见。

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认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3)认定要求

除上述申报条件中提出的共性要求外,针对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设定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认定标准。

①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

应符合科学前沿发展趋势,能够代表国内该方向的最高水平,具备冲击“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基础和能力。

已经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

已经吸引和汇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团队,队伍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主要负责人在国际学术界拥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进入ESI学科排名的前1%,并建有教育部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②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须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点规划,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需求。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学术和人才培养水平。

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在人员聘用考评、人才培养以及管理运行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跨学科、跨高校乃至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已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任务明确,分工具体。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较强的开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在该方向上应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优势,依托的主体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且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

③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

切合我省及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得到行业产业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有力支持。

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形成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机制和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创新模式。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主要负责人在行业产业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须在行业产业内具有明显特色和影响力,依托的主题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行列,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

有效地聚集了多方资源,参与企业、研究院所等应在行业内领先、影响力强,具有较好研发基础,企业有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接受能力和实质性投入。

④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并拥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牵头高校在我省该方向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协同创新的牵头实力,参与企业应具有相应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已开展了相关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相应的人员聘用与流动方式,形成了持续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模式,改革成效明显。

牵头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符合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

得到地方政府和协同创新体的支持,在支撑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3.绩效评价

加强对“省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形成自检自查报告。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和上一年度自检自查报告。中心运行满四年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对于建设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进入下一实施周期建设;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没有提交年度建设计划和自检自查报告的中心,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

依据“国家2011计划”的实施原则、建设要求和必需的准入条件,已经批准建设的“省协同创新中心”可由学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培育组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国家的申报条件、中心确定的协同创新方向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效等进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批准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制定校协同创新计划,依据学科特点,围绕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区域经济、行业产业发展,探索建立“校协同创新中心”,在此基础上逐步培育建设成为省或国家协同创新中心。

五、支持措施

()政策支持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应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省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在此基础上,省里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中心给予政策支持,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高校体制机制改革优先发展的实验区。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省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省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省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经费支持

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引导和聚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支持和投入。为促进中心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和不同类型中心,采取相应支持措施,建立多元化支持方式。

1.获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在高教强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对列入“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的,在高教强省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倾斜。

3.获批“省协同创新中心”的,其中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面向区域发展的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吸纳地方、行业产业、社会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中心,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资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应。并视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等方面投入力度,省级在高教强省专项资金中区别不同类型中心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4.“校协同创新中心”由学校、地方政府、行业产业共同出资建设。

()资金管理

1.给予“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和“省协同创新中心”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机制体制改革直接相关的项目开支,不得用于与中心无关的支出。

2.牵头和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节流和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