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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

发布日期:2023-03-15  浏览次数:

一、支持对象  

(一)上两年度(自2020年起)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我省企业。  

(二)上一年度(自2022年起)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  

二、支持条件  

(一)支持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  

2.企业购买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3.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支付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且合同未享受过补助(单一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4.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二)支持作为技术合同卖方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黑龙江省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科技成果,技术合同到账金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且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2.转让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技术交易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按照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且每年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给予高校、科研院所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通过国家火炬中心,提取省内企业作为买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提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卖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  

(二)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  

(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奖补资金,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单位,追回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