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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财税〔2017〕79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组成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共同负责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协调、处理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复核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建立、维护;

  (三)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处理有关举报等事项;

  (四)每年向国家提交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五)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集中审理、分批认定的方式,每年初由认定办公室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注册。企业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的条件,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申报系统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

  (二)企业申报。通过注册审核的企业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将网络提交打印的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与相关佐证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通过所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至认定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认定基本要件的企业予以受理。

  (四)评审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五)公示及报备。认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认定,并提交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跨省迁移、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经营范围等,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同时,自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前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18〕1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