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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分配应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28  浏览次数:

20131020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19日电  在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近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111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高等学校在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做出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其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暂缓实施。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等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高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在学术纠纷方面,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其会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