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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3  浏览次数: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决定启动2021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4.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5.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0%;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6.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7.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线上线下申报。各市(地)科技局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 (网址http://111.41.51.120:8180/pmshlj/index.html#/technologyInnovation?system=kjcxpt),网上填写提交申报材料,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同时进行线下申报,申报单位填报完成《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递交各市(地)科技局,截止时间为5月26日。
  (二)审核推荐。各市(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于5月31日前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函、申报汇总清单(详见附件3)、申报单位《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一式8份)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等纸质材料,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院,逾期不再受理。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需退回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2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四)审核与专家评估。省科技厅委托专家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及综合评估。省科技厅根据审核评估结果提出拟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和拟支持的初创期资助、绩效后补助名单,按照不低于10%进行实地核查。
  (六)公示及发布。拟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拟支持的初创期资助和绩效后补助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四、管理与评估
  (一)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绩效评估。新型研发机构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保留资格;评估未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机构发展、科技投入、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新型研发机构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工作。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按照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要求,如实填报数据。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四)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等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五、其他事项
  1.为方便业务沟通和申报咨询,建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微信群。各市(地)科技局与申报单位可指定一位联系人加入微信群,线上交流申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政策咨询。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微信群发布相关通知及政策解读等有关事项。
  2.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报申请材料,按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盖章后的承诺书电子版。申报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
  六、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体处  
  联系人:关博   0451-82634915、15846591263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编:150001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联系人:刘宇   0451-51920659、13945024821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

  邮编: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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